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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事項

1.利用「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網路申請服務,如需交付辦理結果者,例如:謄本、證照等等,一律以郵遞方式辦理,所需郵資須由申請人負擔。

2. 利用「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簡稱本平臺)網路申請服務之申請人如需繳交相關費用與郵資,可由本平臺提供之繳費方式擇一辦理繳費。申請人必須於受理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繳費,若逾期仍未繳交,受理單位得自動註銷該申請案。

3. 利用「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網路申請服務,如未依受理機關規定,於一定期間內領取辦理結果或補足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時,受理機關得註銷該申請案。

4. 申請人如因重覆繳款、溢繳、繳款金額不足或其他特殊事由致必須辦理退費時,須親至受理機關辦理退費申請,「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不接受網路退費申請。

5. 申請人於辦理案件申請時,須詳填聯絡電話及住址等通訊資訊,以利資料處理和郵寄作業進行,若因申請人未填寫個人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6. 申請人用「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網路申請內容之傳訊,如經不可抗拒之外力(如斷電、斷線、網路傳輸壅塞等)干擾而導致傳送時間延遲,甚或無法接收、傳送致影響申請人權益時,各受理機關不負任何責任。

7. 利用「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網路申請服務,申請人如不依受理機關規定於一定期間內領取辦理結果或補足申請案件所需證明文件或繳費,受理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終止申請人利用「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辦理申請案件權利。

8. 申請人使用本網路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北市政府得終止其使用,並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8.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8.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8.3.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廣告信至其信箱者。
8.4. 任意散發垃圾信件者。
8.5. 蓄意破壞平臺信箱或通信設備者。
8.6. 散播電腦病毒者。
8.7. 散播不實謠言或誹謗性言論者。
8.8.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8.9. 所為言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8.10.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8.11.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9. 申請人因本規定第7點、第8點之規定而終止其「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辦理申請案件權利時,得提出申訴,如經「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管理機關調查認為有理由時,得恢復其權利。

10.申請人利用「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網路時,可能會因其所申請之項目而連結至其他網站,新北市政府與其他網站之經營或維運無涉,亦不對其他網站之任何行為負責。

個資宣告

當您使用「新北市政府公用場地租借網」(以下簡稱本平臺)網路申請服務時,需填入個人資料(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電話、住址、電子信箱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義務告知以下事項,在您提供個人資料前請前務必詳閱:

1. 蒐集之目的:135資(通)訊服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75)其他地方政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內部單位管理、公共事務監督、行政協助及相關業務。

2. 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03政府資料中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C073安全細節。

3. 個人資料使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3.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本府依相關法令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3.2. 地區:本府所屬機關所在地及本平臺提供服務之地區。
3.3. 對象:案件權責之本府所屬機關、人民申請案業務督導機關、本平臺管理機關。
3.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該案件權責機關。

4.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4.1. 得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4.2. 得請求補充或更正。
4.3. 得請求停止搜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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